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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已過 正式合同沒簽 | 但我想辭職 可以直接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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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已過,正式合同沒簽,但我想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試用期已過,正式合同沒簽,但我想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用人單位為未勞動者訂立合同和勞動者辭職沒有直接聯絡。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法在先,與勞動者離職是兩回事,勞動者應當先維權,要求用人單位先承擔賠償2倍的工資。然後,勞動者再考慮辭職問題。
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過後,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