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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金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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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金委員會職責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業主委員會職責有哪些


1、《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業主委員會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3、《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規定:

業主大會可以制訂《業主委員會章程》或者《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對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提議,擬訂本建築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並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一)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二)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四)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時瞭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六)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係,調處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七)加強對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不斷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十八)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諮詢、投訴和監督,並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十九)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十)定期參加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二十一)按規定建立業主委員會信用資訊;

(二十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隻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與本建築區劃內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其委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建築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

業主委員會是經民主選舉產生,負責小區內相關事務的管理,代表著業主們的相關利益。在《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對於業主委員會職責進行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業主委員會除了負責業主大會等相關事宜,還可以制定《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將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具體化和可操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