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福利院評審委員會章程
國家級福利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申報國家級福利院的評審工作。
評委會的宗旨是加速全國各地福利事業單位深化改革的步伐,提高科學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弘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頒佈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辦函[1994]74號
頒佈時間:1994-05-03
實施時間:1994-05-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級福利院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申報國家級福利院的評審工作。
第二條 評委會的宗旨是加速全國各地福利事業單位深化改革的步伐,提高科學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弘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關係
第三條 評委會是在民政部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國家級福利院評審標準》和有關檔案規定,獨立開展評審工作的非常設機構。
第四條 評委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名,祕書長一名,副祕書長二名,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 評委會下設專家評審小組,由具有社會福利事業豐富經驗的行政管理、醫療康復護理、財務、總務等方面的人員組成。評審委員由民政部審批聘請,發給聘書後方能行使其職權。評審委員任期二年。
第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設在民政部社會福利司,辦公室主任由祕書長兼任。
第三章 評委會工作任務
第七條 按照《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制訂出相應的評定細則,並負責評審工作。
第八條 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申報國家級福利院的材料,按標準進行申報資格認定,並採取評分辦法進行綜合評價,寫出評審報告,報請民政部審查批准。
第九條 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聽取意見,認真研究並進行答覆。
第四章 評委會委員條件和職責
第十條 評委會委員條件:
1.作風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體健康。
2.具有豐富的社會福利事業工作經驗和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
3.能親自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評委會委員職責
1.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申報的國家級福利院的材料進行認真研究,科學分析,提出合理的論證。
2.在評審工作中,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出公正的結論。
3.按時參加定期例會。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評審經費來源
1.由申報單位按規定支付評審費。
2.民政部補貼。
3.自願贊助。
第十三條 經費採取集中管理,專款專用,經費的使用,必須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審計。
第十四條 評委會委員享有一定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