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

法律 閱讀(2.75W)
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國家賠償委員會的立案範圍和立案條件

國家賠償委員會的立案範圍
(一)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檢察機關不批准 捕,或者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決定予以釋放的;
(二)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作出撤銷拘留決定、不批准逮捕決定、撤銷逮捕決定、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的;
(三)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撤銷逮捕決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無罪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二審判決無罪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
(五)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責任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給予其他處分的;
(六)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已依法糾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銷原錯誤司法拘留、罰款決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銷原錯誤拘傳的;
(九)人民法院撤銷原錯誤財產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已依法糾正的;
(十一)上一級人民法院經複議,撤銷下級人民法院原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裁定、決定的;
(十二)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依法對違法侵權行為加以糾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