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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房地產的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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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房地產的物業管理
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保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轉讓、中介服務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無地上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


規劃、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實行房地產交易網路管理制度。


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交易網路管理系統,實施房地產交易網上管理,向社會提供公開、安全、高效的服務。


第六條:本市實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監管制度。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的監管工作。資金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七條: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執業行為,培訓從業人員,提高房地產行業服務水平,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房地產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房地產轉讓:買賣;拍賣;抵償債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設立、分立、合併等情形,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贈與;以其他合法方式轉讓。


第九條:房地產在個人獨資企業與其投資人之間的轉移,按照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辦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房地產權屬未進行登記的;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已作他項權登記的房地產,未經他項權人書面同意的;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建築設計為獨立成套的房屋,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轉讓。


第十二條:房屋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轉讓;房屋分割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按照相應比例同時轉讓。


第十三條:房地產轉讓的,轉讓人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所轉讓房地產的權屬、抵押、租賃等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房地產轉讓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房地產坐落地點、四至範圍和麵積;房地產用途;房地產權屬證書編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房地產附屬設施、裝置情況;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條件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待售新建商品房資訊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取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網上交易管理系統列印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與購房人簽訂合同的結果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下列銷售行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收取款項的;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釋出新建商品房虛假已售、待售資訊的。


第十七條: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價格,並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八條 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價格擬定房地產市場交易指導價格,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釋出。


第十九條:房地產拍賣機構在拍賣房屋前應當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對所拍賣的房屋進行查詢,並將被拍賣房屋的所有權狀況、抵押狀況和使用現狀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舉辦房地產交易會,舉辦人應當在交易會舉辦的三日前,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如上 ,因為管理條例一般情況下都是地方政府根據國家的整體正常結合地方的基本情況制定的,因此地方之間的管理條例會有一定的區別。但是整體的方針政策是不會變的,只有一些地方會有調整。因此我們需要根據當地的管理條例進行有關房地產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