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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撤銷假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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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撤銷假釋嗎
假釋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撤銷假釋嗎
根據《刑法》第86條第1款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辦理假釋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是指實施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根據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假釋後又犯新罪的,不論故意或過失,輕罪或重罪,也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一律撤銷假釋。對於新罪實施於假釋考驗期內,被發現於考驗期滿外,是否撤銷假釋?若新罪過了追訴時效,應當撤銷假釋,但不數罪併罰;若新罪未過追訴時效,就應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對於新罪實施於假釋考驗期內,也被發現於考驗期內,但新罪已過追訴時效的情況,也應撤銷假釋,但不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