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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後漏罪怎麼辦?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W)

假釋考驗期滿後漏罪怎麼辦?

一、假釋考驗期滿後漏罪怎麼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是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原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的,則不再撤銷假釋,只能對該罪在考慮追訴時效的前提下進行單獨處理。

二、監獄辦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1、物件是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須不是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原判決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3、實質條件,犯罪分子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

三、假釋期間再犯罪,會數罪併罰嗎?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的案件,維持原判決、裁定的,原減刑、假釋裁定效力不變;改變原判決、裁定的,應由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再審裁判情況和原減刑、假釋情況,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減刑、假釋裁定

假釋和緩刑等都是刑法非常重要的裁量制度,都有相應的考驗期,但是對於考驗期滿之後釋放問題卻有著不同的規定,緩刑的考驗期滿了之後,視為不追究刑事責任,與假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