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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複審申請+商標法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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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複審申請+商標法30條
如何辦理商標駁回複審申請

申請商標駁回複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註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複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評審規費:申請複審的應繳納商標駁回複審申請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件申請1500元。


4、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申請複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5、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上述是申訴行政複議被駁回會得一些應對措施,也就是關於商標行政複議失敗後怎麼辦這一問題的解答。我們要重點注意的是失敗後的再申請時間,因為這很可能是最後的一點希望。在這段時間內我們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資料再一次的提起申訴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