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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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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有哪些流程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工傷鑑定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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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有哪些流程
工傷鑑定有哪些流程: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應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用人單位應根據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工傷認定,除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以外,還應提交,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決定是否受理:經研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申請,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可以要求出具證明的部門重新提供。對遭受事故傷害而提出申請的,須進行調查核實。
5、當事人舉證:一般情況下,應當是誰主張舉證。如果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則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認定結論
6、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內容。還應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