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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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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維修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必須符合約定的適用狀態,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如果租賃物有瑕疵而妨礙使用,出租人有義務在修理完善之後交付使用,或另換同類租賃物交付使用。如果租賃物附有從物,例如,機器的配件、檢修工具等,從物也一併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賃物的技術性較強,出租人還應交付有關裝配圖紙、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等技術指導資料。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那麼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所謂維修,是指租賃物不合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時,對租賃物進行修理,以使其達到約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狀態。出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必須符合租賃物是在出租期間發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的等條件。當租賃物出現故障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應盡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