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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 | 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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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鑑定後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工傷鑑定後,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解答如下:

1、工傷鑑定報告出來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用人單位的辭職流程辦理即可;

2、勞動合同解除後,八級傷殘的職工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

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工傷鑑定後解除勞動合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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