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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加工行為地可以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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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加工行為地可以立案嗎
合同糾紛加工行為地可以立案嗎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合同對方不守誠信、違約的麻煩事,這時我們就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說到訴訟,首先我們要解決的問題是便是到哪裡立案起訴對方的問題。那麼合同糾紛加工行為地可以立案嗎?
這個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首先如果合同雙方在原來的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者是約定了非合同履行地作為雙方糾紛的管轄地,則應當以雙方的約定為準,加工行為地就不能立案了。當然如果合同中雙方約定了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話,則加工行為地法院便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地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立案。
律師在此建議,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最好在合同內對雙方日後如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進行約定,這樣可以降低維權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