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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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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程式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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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案件複核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訴訟法》對死緩案件複核流程的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 死刑複核程式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階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將《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權雲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貴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將下放的死刑複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並在原來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礎上增加三個死刑複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負責全國死刑案件的複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