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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50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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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50週歲
16週歲在《勞動法》中的界定

1、《勞動法》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童工是指從事勞動的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不屬於童工,《勞動法》稱之為未成年工。


任何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都屬於非法用工。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用人單位錄用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工則是法律允許的,屬於合法用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