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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式提起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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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式提起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審判監督程式提起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
2、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3、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式。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