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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因工外出受傷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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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因工外出受傷算工傷嗎
你好關於因工外出受傷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因此因工外出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