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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能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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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能假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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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可以假釋


按照法律規定累犯不得假釋。

從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和判決書的文字表述上來看,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故意之罪,前罪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都認定為累犯。乍一看,這樣的認定並沒有錯誤的地方,細分析,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累犯屬於一種審查性的量刑意見,不能說其錯誤,但判決書在認定累犯的表述上卻存在程式不合法、量刑不適當的嫌疑。

因為審判機關具有特定的定罪量刑權,在沒有對被告人所犯的後罪進行量刑的前提下就認定被告人構成累犯,這樣的判決,在程式上是不合法的,也容易在實體的處理結果上出現輕罪重判。

我國新《刑法》65和66條分別對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進行了規定,較之以前關於累犯制度的規定有了很大進步。但我國目前的累犯制度仍然存在不足,我們應採取措施對之加以完善。

我國現行的97新《刑法》第一編(總則)的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的第二節對累犯制度進行了規定。該節共兩條,分別規定的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累犯制度從各國刑事立法實踐看,可概括為三種:即一般累犯制度、特殊累犯制度和混合累犯制度。修訂後的我國《刑法》採用的是混合累犯制度,即在刑法中既規定了一般累犯制度,又規定了特殊累犯制度,且對一般累犯制度和特殊累犯制度的構成條件和處罰等均作出了明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