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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無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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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無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政策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城鎮無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政策是怎麼樣的

根據國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條例裡說的未經登記的建築,我們一般認定為是1986年12月31日前的無產權房屋或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無產權住宅房屋,當事人已取得有關部門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續的。這類房屋我們認為其視同合法,享受與產權房屋同等的待遇,一樣的補償。
另一類,即1987年1月1日起的無產權房屋(沒有取得相關手續),法律認定為是違法違章房屋的,不予補償。

希望就你提出的城鎮無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政策是什麼這個問題,以上解答能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