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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無產權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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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無產權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由於都市計畫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於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使用者的資金與勞動力,並且是原使用者、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使用者、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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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無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政策

根據國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條例裡說的未經登記的建築,我們一般認定為是1986年12月31日前的無產權房屋或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無產權住宅房屋,當事人已取得有關部門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續的。這類房屋我們認為其視同合法,享受與產權房屋同等的待遇,一樣的補償。

另一類,即1987年1月1日起的無產權房屋(沒有取得相關手續),法律認定為是違法違章房屋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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