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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賠償標準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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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賠償標準是怎樣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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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賠償標準是怎樣?

房屋賠償有房屋損壞賠償、房屋拆遷賠償、房屋質量問題賠償,下面我們以房屋質量問題賠償標準做分析。如果房屋質量出現問題,給房屋的買方造成損失,買方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具體可以根據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賠償條款進行賠償。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購房人在合理保修期內,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可以要求開發生承擔維修責任,特別嚴重時可以要求退房,因房屋質量問題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開發商、售房人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建議大家在維權前,先讓專業的檢測機構對房屋進行檢測。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