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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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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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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是指一般由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擔任,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與監督工作的人。嚴格的說必須有會計師資格、從事會計工作多年、經驗豐富的人才能勝任。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參與公司重大事項及生產經營決策。由於財務管理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國有企業財務負責人均為領導班子成員。

我國的經濟和各項政策推動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起來了,那麼企業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會有各種職位,那麼一個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也是承擔著整個公司的財務、會計的監督和核算工作,當財務負責人沒有履行到應盡的義務時,公司的管理層也可以選擇辭退財務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