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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強制執行法 | 保全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如何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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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中,財產類訴訟我一般都會建議委託人申請財產保全,以此防範被執行人在訴訟過程中故意轉移、隱瞞、銷燬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財產保全程式中最重要的是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如果債權人沒有財力的支援可能會出現無法申請保全的情況,今天推送的內容就是分析如何提供擔保。

2018新強制執行法,保全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如何擔保?

一、考量因素。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具體數額,應當堅持風險控制與降低申請人保全成本並重,綜合考慮一下因素:

1、本申請人因申請人申請保全不當所可能遭受的損失;

2、申請人勝訴的可能性;

3、擬保全標的物的具體情況;

4、其他可能存在保全風險的具體情形;

5、如果有更多的法律諮詢請致電(維信同號)。

二、具體擔保數額的確定。人民法院審查決定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申請人申請保全財產的不同型別進行審查:

1、申請查封、凍結不動產、需要登記的特殊動產以及股權、礦業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的,擔保數額一般可確定在申請保全數額的30%以內;

2、申請凍結資金的,擔保數額一般可確定在申請保全數額的50%因內;

3、申請扣押動產和查封、扣押季節性商品、鮮活、易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擔保數額應當與申請保全數額相當。

三、擔保的方式。申請人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擔保方式提供保全擔保:

1、申請人提供現金擔保、物的擔保、財產性權利的擔保;

2、第三人提供的現金擔保、物的擔保、財產性權利的擔保和信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