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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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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三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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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三十三條包括哪些內容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不必將抵押物轉移於抵押權人,抵押人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債務人甲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擔保物抵押給乙,在抵押期間,甲仍可在該房屋內居住;或者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以上是關於擔保法解釋三十三條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