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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怎麼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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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怎麼樣辦
工程合同糾紛怎麼樣辦
1.當事人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係。因此,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2.第三人居中調解。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於仲裁程式和訴訟程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和訴訟這兩種途徑,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