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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動產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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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動產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有哪些
民法典動產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動產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有以下幾個:
一、質權人孳息收取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質權人的保管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三、擔保債權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