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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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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質押一詞,同時在進行質押的時候,我們還會以股權進行質押。那麼對於股權質押的效力理解,首先我們要明白什麼是股權質押。應當明確一點的是,股權質押和股權質權是同一個東西,是一種質權,在這種質權中,出質人是以自己所有的股權作為質押物來進行的質押。

股權質押的效力

根據不同國家法律規定,我們會將質押的標的物為標準進行分類,分別是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顯然,股權質押就是一種權利的質押。但是股權作為現在經濟中一種常見的東西,其存在並非是沒有跳進就可以實現的。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首先是當股東對公司中其他的股東進行股權設質,同時股東是債權人的時候,這時候以股權設定可以不受限制。如果股東向公司股東外的債權人進行股權設定的時候,需要股東中超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方可進行。

但是,如果超過了半數的股東不同意,但是又不同意購買該股權的質權,此時也可以視為同意。但是,股份的質權設立必須是超過三年的公司才可進行,同時董監高三者,在任職期間是不可以進行質權的設立。同時我國對於外資形的質權有著一定的限制。具體可參見相關法律。

那麼當發生了股權質權以後,股權質押又會發生什麼效力呢?

作為是股權質押制度之中的核心內容。

其效力包含了質權人在質押股權所涉及的擔保債的範圍之內,有著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以及質權對於質押股權上其他權利發生的影響力。我們可以從不同的主體進行分析:

(1)擔保債權範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