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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過錯方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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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過錯方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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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中過錯方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孩子撫養權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女方不是因重大疾病等,不影響撫養權的判決。只有在離婚財產分配時,法院才會考慮判決過錯方持有份額與無過錯方有差異,也就是說在分配財產時,過錯方要吃些虧、經濟收入等)而定的。但判決小孩歸哪一方撫養不會依據過錯是否而定的,小孩年齡較小時會優先或說偏重於判給女方。同時,為了小孩子的健康成長,重要的考慮因素是看哪一方更有利於小孩子的成長(如雙方的個人素養、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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