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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訴訟與代位權訴訟是否能夠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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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訴訟與代位權訴訟是否能夠合併審理
撤銷權訴訟與代位權訴訟是否能夠合併審理
1、撤銷權訴訟與代位權訴訟不可以合併審理。
2、撤銷權訴訟是撤銷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代位訴訟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其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