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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代理人有撤銷權嗎?

債務債權 閱讀(1.73W)

一、民事訴訟代理人是否有撤銷權

民事訴訟代理人有撤銷權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二、行使撤銷權人的條件

行使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的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存在。債權的存在是撤銷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合同關係並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銷、被宣告無效、被解除等,債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應該享有撤銷權。

(2)債務人須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存在。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為前提,如果債務人不享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已到清償期(履行期限)。如果這種債權未到清償期,債務人無權行使債權,從而債權人也就談不上干涉債務人的行為。

(3)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所謂放棄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權利而故意放棄而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人放棄其債權一般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債務人(作為另一合同中的債權人)已經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放棄行使權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而被判決敗訴,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不得行使撤銷權。

(4)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但債務人放棄行使權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即使他放棄了對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也只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因此無干涉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的行為的必要。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要件,債權人才能因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所以,撤銷權屬於撤銷權人享有的民事權利,至於民事訴訟代理人有撤銷權嗎,由誰行使該權利是撤銷權人的自由,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的,法律不予干涉。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我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優秀的法律諮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本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