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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銷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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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銷權訴訟
合同法撤銷權規定了什麼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3)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