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罰沒款繳納不及時工作
被處罰人確有經濟困難,經被處罰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被處罰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
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餘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2、不能採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依法辦理。
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