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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相對人繳納罰款的最長期限是十五天。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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