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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約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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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約定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同未約定管轄法院,發生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到,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以上內容就是在合同未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該向哪級法院提起訴訟的回答,你看看能否幫助到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