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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徵收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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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徵收行政複議
關於房屋徵收的行政複議
關於關於房屋徵收的行政複議的回答如下:

不服區政府《房屋補償決定》的可以在60天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裁定書不服的可以在15天內向區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也可以在90天內直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時提醒注意的是:主要在徵收程式上找不合法的地方,不要圍繞補償金額的多少談價錢,這個補償金額的多少在行政複議或法院是不管的,因為是通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得出的金額,一般認為是合法有效的。假如徵收方案未公示,產權人認定有錯誤、評估公司不是由被徵收人選定,也不是公證部門搖號產生,測量評估人員無資質,補償決定書中有錯誤等這些都是 複議或訴訟的內容。程式不合法就可以要求撤銷或糾正補償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