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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無罪釋放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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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無罪釋放有區別嗎
行業規範與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行政相對人違法的基礎上,依照行政法律規範規定的原則和具體方法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行政處罰,將行政法律規範運用到各種具體行政違法案件中的一種行政執法活動。

(一)應受處罰的構成要件,指某種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是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加以確認的。具體的構成要件是:

(1)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

(2)違法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範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

(3)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4)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應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二)不予處罰的規定,指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給予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處罰的下限給予處罰,但不能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以下情況: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指對違法行為人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兩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兩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這一違法行為,都不能給予行政處罰。時效的計算,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如果法律對追訴時效有特別規定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