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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降低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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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降低其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降低其工資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