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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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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風險
用人單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風險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倍工資的計算按照勞動者二倍工資期間的實際工資乘以2計算的,如果實際工資無法計算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