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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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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所以具備以上三項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當認定為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