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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購房定金不想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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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購房定金不想買房
交了購房定金,現在不想買房了,定金能退嗎?
購房意向書中的定金,分不同情況,違約時有不同的處理。買賣雙方已經簽訂正式的《認購書》或正式的《購房合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約定,買房者的定金可以抵作房價款,如果買賣雙方中一方違約,按照約定,適用“不予返還”或“雙倍返還”的規定,追究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比如,買房者沒有按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前去簽約,則被視為自行終止訂購,此時,“定金”就不能退還給買房者;如果因為買房者的原因,不想買這套房子了,“定金”也不能退還給買房者。但是以下一些情況下,定金就可以退還:買賣雙方只是因為銷售合同中的內容難以協商一致,導致無法簽訂正式合同的,賣房者應將定金返還給買房者。如若賣房者沒有取得預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房者不具備購房資格等原因,導致買賣雙方不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房者應將定金返還給買房者,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賣房者雖然沒有將認購書中所確定的房屋轉售給別人,但對於認購書中的主要條款,如價格、面積、付款方式等進行修改導致買房者不能簽訂正式合同的,應視為賣房者違約,賣房者應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