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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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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當事人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延伸】
問: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撤訴後還能再起訴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