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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工作制與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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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工作制與勞動法
勞動合同約定彈性工作制,可否不支付加班費?
當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時間,彈性工作制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彈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或固定的工作時間長度的前提下,員工可以靈活地、自主地選擇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以代替統一、固定的上下班時間的制度。延伸:《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