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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供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作為證據。但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比如說為借賭資簽訂的合同、因賭博被抓做的筆錄等等。《民事訴訟法》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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