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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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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利包括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以上就是剝奪政治權利包括的權利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