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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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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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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物件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量。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肋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為了保護目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