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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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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關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只有在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拒絕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的續訂通知是法定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後,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