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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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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範圍有哪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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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範圍有哪些
1.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是自然人的,應當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2.只有允許這些被害人以外的人作為權利主體參加訴訟,在被害人遭到犯罪行為侵害而造成物質損失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才能有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法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主體,在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檢察院有代表這些法人單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資格,既不排斥企業、機關、團體享有附帶民事訴訟權利主體資格的權利,又不排斥企業、機關、團體法人直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能性。
3.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作為財產所有者的法人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麼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公有財產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