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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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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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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房產合同欺詐賠償標準。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定了以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第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第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第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