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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鑑定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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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鑑定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工傷等級鑑定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只能接受現鑑定結論。《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工傷職工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非不可抗力因素,沒有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的,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只能接受現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