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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受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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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受理規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4、四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式: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3、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4、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包括的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農村土地仲裁委員會只對在土地承包經營中產生的糾紛進行仲裁,而如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因徵收土地產生的賠償問題等,都不在仲裁之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