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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申請指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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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申請指定法院
向仲裁申請指定法院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居中的公斷與裁決。根據我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勞動糾紛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勞動爭議向仲裁申請指定法院強制執行的要求,只有不服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的。 對於勞動仲裁裁決書,任何一方皆可在自己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任何人都不得剝奪。 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起訴。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訴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不考慮員工所在地。裁決書如果有指定的法院,就起訴至該法院。如果沒有指定,則按上述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該勞動爭議已經過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延伸閱讀: